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81执373号

申请人郑伟与被执行人任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伟,任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郑伟,男,住富锦市。被执行人任广,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伟与被执行人任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根据有关条款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任广在银行存款35.0200万元付给申请执行人郑伟,案件受理费6636元、保全费3000元、执行费5490元和余下款项,共计37.646.00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同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红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