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911号原告济南聚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雪英,女,生于1993年10月30日,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山东省莒县。被告卢叶红,女,生于1971年8月1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聚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叶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聚和物业��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聚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秀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董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