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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711号

何燕秋与盛翠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燕秋,盛翠华,刘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711号原告何燕秋。委托代理人金蕾,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翠华。被告刘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燕秋与被告盛翠华、刘丹为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燕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吉国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