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711号原告何燕秋。委托代理人金蕾,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翠华。被告刘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燕秋与被告盛翠华、刘丹为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燕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吉国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