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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741号

余志理与程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志理,程新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741号

原告:余志理。

委托代理人:余艳。

被告:程新会。

原告余志理因与被告程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程新会返还原告借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含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程新会就之前向原告所借款项7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归还期限待定。后被告程新会一直未还款,尚欠原告借款7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程新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志理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程新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钢军

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

人民陪审员  汪桂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钱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