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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323-1号

烟台云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尹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云海置业有限公司,尹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323-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云海置业有限公司,住烟台市牟平区东华苑小区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敬云,经理被执行人尹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艳的银行存款76645.33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海全

代理

审判员  肖德峰

代理

审判员  丁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史展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