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669号申请执行人陆正全,居民。被执行人刘芳,居民。陆正全与刘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将位于建湖县城万嘉时代广场A区301号的房屋所有权权属、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登记在原告名下,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
本院查明,该房屋已抵押,且抵押未到期,抵押权人尚未主张权利,因此该房屋所有权权属、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登记需待抵押权实现后进行,现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建民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吉民宏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蒋 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