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297号原告邓绪贵,男,生于1971年10月12日,汉族。被告郭作家,男,生于1972年7月1日,汉族。被告唐明容,女,生于1974年9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绪贵诉被告郭作家、唐明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绪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桂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苟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