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郭正荣。申请执行人孙建斌。申请执行人张永学。申请执行人杨家文。被执行人李红志。被执行人佘小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98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郭正荣、孙建斌、张永学、杨家文与李红志、佘小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志、佘小红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94287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