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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380号

李克润与杨鱼兵、唐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克润,杨鱼兵,唐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80号原告李克润,男,汉族,1953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温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钟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杨鱼兵,男,羌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被告唐纯,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梓潼桥西街39号。负责人李森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润诉被告杨鱼兵、唐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润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何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