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286号原告薛海申。被告王一(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申与被告王一(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海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家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文英 来自:
薛海申与王一(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286号原告薛海申。被告王一(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申与被告王一(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海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家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