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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286号

薛海申与王一(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海申,王一(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286号原告薛海申。被告王一(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申与被告王一(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海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家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