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被执行人彭友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商初字第005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友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友廷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友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彭友廷(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0的存款人民币118791.0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