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特2号申请人姜金玲,女,汉族,1957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杜建立,男,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金玲申请宣告杜建立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姜金玲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姜金玲撤回申请。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孝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