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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特2号

姜金玲申请杜建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玲,杜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特2号申请人姜金玲,女,汉族,1957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杜建立,男,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金玲申请宣告杜建立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姜金玲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姜金玲撤回申请。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孝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