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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执70号

兰州顺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天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州顺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天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70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顺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陈天晓,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兰州顺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天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民一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陈天晓承担兰州顺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四川立信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损失647487元,承担兰州顺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立信能源有限公司诉讼支付的差旅费10807.25元,一、二审诉讼费20789.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619.20元。因义务人陈天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兰州顺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天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799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6979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新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