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53号原告侯明浩。被告邱才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浩诉被告邱才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明浩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明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侯明浩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
侯明浩与邱才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53号原告侯明浩。被告邱才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浩诉被告邱才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明浩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明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侯明浩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