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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53号

侯明浩与邱才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明浩,邱才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53号原告侯明浩。被告邱才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浩诉被告邱才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明浩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明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侯明浩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