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4673号原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1号楼16层A座1901。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纪丹。被告上海埃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E区280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法定代表人姜敬宇,市场总监。
原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银在线公司)与被告上海埃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埃荫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网银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纪丹到庭参加诉讼,埃荫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网银在线公司起诉称:2012年8月27日,我公司与埃荫公司签订《信用卡支付服务协议》,约定我公司向埃荫公司提供MOTOPAY国内及国际银行信用卡支付业务,埃荫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交易手续费。后,埃荫公司的持卡消费者向收单银行提出拒付申请,我公司按照收单银行的处理规定作出退款处理,但因埃荫公司的交易款项不足以支付退款金额,因此我公司代替埃荫公司支付了剩余退款。埃荫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我公司垫付的退款,构成违约。现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埃荫公司支付我公司垫付款项26030.16元及自2013年9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埃荫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埃荫公司(甲方)与网银在线公司(乙方)签订《信用卡支付服务协议》,约定:
一、乙方在互联网上建立支付服务平台,向甲方提供全方位的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甲方为确保其业务的开展,采用乙方提供的MOTOPAY国内及国际银行信用卡支付业务产品和服务,甲方确认已经完全了解和认同所选择的乙方产品和服务的特性。
二、甲方的客户将协议款项通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支持系统打入乙方账户后即视为履行了对甲方的付款义务。
五、甲方应承担的交易手续费为:VISA卡单笔交易额的2.8%;随甲方每笔交易结算时,由乙方在该笔交易结算资金中直接扣取。乙方以网上电子划款转账的方式,将甲方的交易款(不计利息)扣除相应手续费后,划转到甲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中。上述相应手续费包含交易手续费和银行转账的费用,银行转账的费用收取标准以银行规定为准。
十、若因甲方和持卡消费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引起持卡消费者提出拒付申请,乙方将根据银行或有权机关的规定,按如下约定处理:4.当乙方向甲方提出退款时,甲方在乙方账户中应有不低于退款金额的账存资金,若甲方在乙方账户中的账存资金低于退款金额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退款金额全部划转至乙方账户,乙方收到后向持卡消费者作出退款处理。5.MOTOPAY信用卡支付业务乙方在做退款处理时,返还已收取甲方的交易手续费。退款时乙方不再另行收取退款手续费,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此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一、在退款处理过程中,若由于甲方在乙方账户的资金余额低于退款金额或在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付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以转账形式偿还乙方全部垫付金额的10%乘以甲方迟延偿还自然天数支付违约金。若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将乙方的垫付款项返还乙方账户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停止自持卡消费者拒付之日起的全部后续交易款项的结算工作。
十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服务期限为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8月26日。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若双方对本协议内容无任何变更或修改,则本协议将自动延续期限一年,并按约定的额期限继续履行本协议内容,但需要甲方重新提供年审后的资质;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上述《信用卡支付服务协议》签订后,网银在线公司为埃荫公司提供了互联网支付平台服务。2013年8月5日,埃荫公司的客户以卡号为4485590001122486的VISA卡在网银在线公司的平台持卡消费26780元。8月19日,网银在线公司将上述费用扣除2.8%的手续费和10元划转费之后的剩余款项26020.16元汇入埃荫公司账户。8月26日,网银在线公司收到中国银行发出的拒付调单通知。8月28日,网银在线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埃荫公司,要求其提供交易凭证。9月2日,埃荫公司回复邮件称不同意拒付,并提供了交易单据。网银在线公司将上述单据交给银行后,11月8日,再次收到银行通知称请款失败,属于假卡交易。因网银在线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完全追索权协议书》约定若发生持卡人的拒付和发卡行的退单,网银在线公司应将已收取的款项退还给中国银行,同时中国银行有权从网银在线公司账户中直接扣划该款项等;故中国银行向网银在线公司发出《拒付扣账明细》,将上述交易金额26780元从网银在线公司的账户直接扣划走。庭审中,网银在线公司称因埃荫公司账户中并无相应余额,故其尚未将上述款项追回。以上事实,有《信用卡支付服务协议》、《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完全追索权协议书》、《拒付扣账明细》、银行单据、电子邮件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网银在线公司与埃荫公司签订的《信用卡支付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网银在线公司已经将埃荫公司客户持卡交易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款项26020.16元支付给埃荫公司,银行发现该交易为假卡交易后将交易金额直接从网银在线公司账户扣划,故埃荫公司应按约定将相应款项返还给网银在线公司。网银在线公司主张返还的金额有误,本院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关于违约金,网银在线公司主张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埃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埃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款项二万六千零二十元一角六分;
二、被告上海埃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二万六千零二十元一角六分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二O一三年九月四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埃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巫 霁
人民陪审员 赵九生
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品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