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彭金旺,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才理,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金旺与被执行人朱才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金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826执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黄结弟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