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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225号

彭金旺与朱才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金旺,朱才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彭金旺,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才理,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金旺与被执行人朱才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金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826执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黄结弟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