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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96号

庆云县中南灯具家电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与张伟胜、刘英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庆云县中南灯具家电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张伟胜,刘英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96号原告庆云县中南灯具家电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法定代表人卞玖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卫,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伟胜,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刘英宾,男,195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县中南灯具家电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胜、刘英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庆云县中南灯具家电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胜、刘英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