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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01432号

韦文友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民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韦文友,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民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韦文友。委托代理人韦志刚。被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民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中路282号。法定代表人李庆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莉,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文友与被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民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文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韦文友负担(已交)。

代理

审判员  姜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华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