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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财保19号

王某与刘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19号

申请人:王某。

被

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的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某驾驶的鲁H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金兴文)于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由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启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孔景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