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19号
申请人:王某。
被
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的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某驾驶的鲁H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金兴文)于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由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启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孔景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