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502号
原告:张邦杰,男,1956年7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敬国,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周振新,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邦杰诉被告周振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邦杰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振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邦杰撤回对被告周振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邦杰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亮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人民陪审员 姜一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赛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