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5刑初50号

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刑初50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甘友思,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叶健俊,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日,被害人唐某乙在上网使用QQ聊天时被他人冒充其妹妹唐某甲借款。当天,唐某乙通过银行转账将8000元(人民币,下同)转入户名为吕某,卡号为62×××12的银行账户内。随后,唐某乙向其朋友陈某借款。陈某根据唐某乙的指示将50000元转入户名为吕某,卡号为62×××28的银行账户内,将50000元转入户名为黄某乙,卡号为62×××66的银行账户内。其中,转入卡号为62×××66的银行账户内的19975元被转至户名为于某,卡号为62×××75的银行账户内。同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明知是诈骗所得的赃款,仍帮他人去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石塘镇的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塘信用社,使用卡号为62×××75的农业银行卡从柜员机上取款19800元,并从中获得1600元的好处费。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明细查询,中国工商银行汇款明细清单、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个人账户活期交易明细导出表,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证人曾某、叶某、韦某、陈某、唐某甲的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张显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 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