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376号原告聂守甫,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水寨村水寨**号。被告陈文均。被告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守甫诉被告陈文均、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整,其他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双方别无纠纷。
原告聂守甫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守甫的撤诉请求。本案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聂守甫负担。
审判员 叶厚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谢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