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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376号

聂守甫与陈文均、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聂守甫,陈文均,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376号原告聂守甫,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水寨村水寨**号。被告陈文均。被告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守甫诉被告陈文均、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整,其他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双方别无纠纷。

原告聂守甫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守甫的撤诉请求。本案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聂守甫负担。

审判员  叶厚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谢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