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56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女,193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江某,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赡养费3209元,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某银行存款3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文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