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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1786号

温州市瓯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星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胡星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786号

原告:温州市瓯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武。

委托代理人:陈哲。

被告:胡星驰。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星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市瓯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立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赵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