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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98号

严善丁与蔡世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善丁,蔡世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严善丁。

被执行人:蔡世才。严善丁与蔡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蔡世才未履行上述调解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严善丁于2016年1月7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执行款193800元、诉讼费2088元、执行费2838.3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世才于2016年2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严善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