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严善丁。
被执行人:蔡世才。严善丁与蔡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蔡世才未履行上述调解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严善丁于2016年1月7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执行款193800元、诉讼费2088元、执行费2838.3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世才于2016年2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严善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