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629号原告银川吉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解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素云,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吉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吉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素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吉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吉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吉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