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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字第执10号

晁爱霞申请执行张国庆、李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晁爱霞,张国庆,李瑞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字第执10号申请人晁爱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庆,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瑞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晁爱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庆、李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国庆、李瑞霞名下财产13.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