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字第3005号

林建新与涂立猛、谢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建新,涂立猛,谢惠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005号申请执行人林建新,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涂立猛,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谢惠静,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林建新与被执行人涂立猛、谢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涂立猛、谢惠静应偿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责令被执行人涂立猛、谢惠静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涂立猛、谢惠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建新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涂立猛、谢惠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涂立猛、谢惠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0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凯歌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