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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00167号

孙海昌与安徽亿亿鼎先高压射流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海昌;安徽亿亿鼎先高压射流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167号

原告:孙海昌,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代理人:黎明,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满玲,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亿亿鼎先高压射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孔晨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昌与被告安徽亿亿鼎先高压射流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增敏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海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9062元,减半收取4532元,由原告孙海昌负担。

审 判 长  蒋永根

代理

审判员  张永俊

人民陪审员  李德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邵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