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财保8-2号
申请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81092931N
法定代表人:黄建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春燕,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龚雅科,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余庵公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明。
被
申请人:慈溪市荧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双东村。
法定代表人:陈伯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浙0282财保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在95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慈溪市荧光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天元镇双东村的房地产。在本院已查封相关房地产,但尚未冻结股权前,申请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的申请;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慈溪市荧光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天元镇双东村房地产的查封。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施梦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