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771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负责人常云安,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鹿,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连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田连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4元,退回原告84元。
代理
审判员 董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