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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735号

广饶县丁庄镇阳光生态假日庄园与万永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广饶县丁庄镇阳光生态假日庄园,万永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735号原告广饶县丁庄镇阳光生态假日庄园。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东王路与支脉河交叉处。经营者王霞。委托代理人王子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婧,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永信。委托代理人裴云鹏,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饶县丁庄镇阳光生态假日庄园诉被告万永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明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饶县丁庄镇阳光生态假日庄园的经营者王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子兰、曹婧、被告万永信及其委托代理人裴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24日,原告请被告为其自有的平房进行防水,被告包工包料,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原告房屋发生火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经过调查,出具了广公消火认字(2015)第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违规动火操作。后广饶县公安局丁庄派出所委托广饶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因此次火灾烧毁的房屋及物品损失进行了价格鉴定,认定被烧毁的房屋及物品价格为609804.00元,此次火灾事故还给原告造成了营业损失。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与原告协商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损失609804元,营业损失10073.50元。

被告辩称,被告在进行防水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原告错误指示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原告没有相应的消防设施,延误了救火时机,导致火灾损失扩大;原告为节省建设成本使用易燃劣质复合板材作为其房屋屋顶的建设材料存在火灾隐患且原告未向被告如实告知该隐患,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价格鉴定程序不合法且虚假成分过多,损失估值过高,与事实不符,鉴定报告中所列的烧毁物品无法确定其种类和数量;发生火灾时原告根本没有营业,无经营损失;被告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由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予以质证:证据一,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广公消字(2015)第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2015年5月24日原告发生火灾的起火原因是被告违规动火操作,其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行为的违规性,被告是因为原告的诱导和强迫才动火操作。证据二,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拟证明广饶县公安局丁庄派出所受理涉案火灾事故后委托广饶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烧毁的房屋及物品价格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鉴定结论,确定烧毁的房屋及物品的价格为609804元。被告对该鉴定程序及结论有异议,认为该鉴定报告的委托方为广饶县公安局丁庄派出所,鉴定机构鉴定时未通知也未要求被告参与鉴定,该所没有权利替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对烧毁物品价格进行鉴定,且烧毁物品的数量和种类无法确定,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东营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拟证明其妻子李小剪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家庭是否困难与本案无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到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调取了涉案火灾事故的询问笔录五份、现场照片四张、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一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在庭审过程中出示并由原、被告进行了质证。原告认为: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被告及其妻子李小剪、案外人吴代芝是涉案工程施工方的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李小剪、吴代芝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以便查明案情、明确赔偿责任;通过笔录可以证明被告明知涉案房屋做防水时不能用喷灯烤;被告专业从事防水20年左右,因使用明火导致火灾发生,被告施工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统计表是原告提供并由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原告申报的物品种类及数量进行了统计并签字确认,消防大队对烧毁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无异议,仅仅是原告提供的烧毁物品的价格与消防大队填写的损失价格存在差异,原告提交的价格认定结论中所附的烧毁物品数量及种类与该统计表基本一致,因此原告财产损失应当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被告认为,从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是原告诱导被告使用喷灯且未告知被告涉案房屋存在火灾隐患,原告有过失,财产损失申报表是原告单方随意申报,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为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依职权作出,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从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调取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为该大队认定火灾事故损失情况及起火原因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双方在询问笔录中对己方不利的陈述本院予以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火灾事故原因及损失的调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对受损单位和个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为广饶县公安局丁庄派出所委托而做出,被告有异议,且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亦未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涉案火灾损失的依据,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原告申请追加李小剪、吴代芝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及原告雇员马克友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以看出,虽然案外人李小剪、吴代芝参与了涉案防水工程的施工,但其二人并非涉案承揽合同的相对方,且其二人不参加诉讼亦能查明案情,故对原告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采信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为经营大型餐馆的个体工商户,被告从事房屋防水工作已十几年。2015年5月24日,原告请被告包工包料为其自有的平房进行防水施工,在被告施工过程中因使用喷灯烘烤油毡,导致原告房屋发生火灾,经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该事故过火面积1200平方米,原告房屋的彩钢板(内夹塑料泡沫)房顶坍塌,钢结构支撑变形,该房屋内的电脑、空调、餐桌椅、服装等用品烧毁,玻璃餐具、酒具等物品损毁,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384370.75元,起火原因为违规动火操作。另查明,被告无相关从业资质,原告的消防设施不全。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被告作为有十几年防水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应当预见到原告的彩钢板房顶遇火极易发生火灾,但被告仍在防水施工过程中使用喷灯烘烤油毡,故被告对涉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原告的火灾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火灾事故必然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原告明知自己的房顶为易燃材料构成且消防设施不全,未尽谨慎选任义务,其亦无证据证明在被告施工过程中尽到了防火提醒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及营业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应赔偿的该两项损失的数额,依据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为3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万永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饶县丁庄镇阳光生态假日庄园财产及营业损失共计300000元。案件受理费9999元,减半收取4999.50元,由原告负担2579.50元,由被告万永信负担2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婷婷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