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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行初3号

唐佳、于青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佳,于青,蔡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裁 定 书(2016)皖0504行初3号起诉人唐佳,男,汉族,马钢公司职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起诉人于青,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起诉人蔡虹,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2016年2月4日,本院收到唐佳、于青、蔡虹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雨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雨山区住建委)2014年2月17日(雨山区住建信访复字【2014】1号)处理意见依法无效;2、判令雨山区住建委因业主物业费纠纷没有被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依法不成立,无效;3、判令雨山区住建委承担本案诉讼费。唐佳、于青、蔡虹起诉的事由为:业主委员会是依据法律、法规和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工作和广大业主履行业主管理规约的民间性自治组织。针对春晖家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2013年4月公布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草案),5月5日有400多名业主联名,向雨山区住建委反映业主委员会违规上调物业费,要求处理得不到解决。5月18日春晖家园业主委员会几个人,不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授权,擅自决定与马鞍山市紫元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程序违规,报雨山区住建委备案,侵害广大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2015年11月16日,有747名业主联名报告给区政府,要求更换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至今没有答复处理意见。区住建委继续以信访复字【2014】1号答复意见,认为签订服务合同有效。我们不服,申诉雨山区住建委处理意见,依法无效。同时,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六项义务,其中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时交纳物业费服务费用。业主履行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费用义务,物业不收。没有交纳不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擅自决定的合同物业服务费用,就认为是不交物业费,取消被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我们认为取消是错误的,申诉依法不成立,无效。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201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之意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

裁定如下:对唐佳、于青、蔡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葛夷畅

审 判 员  杨 芬

代理

审判员  喻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