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商中路188号。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陈文龙,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马云海,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传岭,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文龙、马云海、刘传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文龙、马云海、刘传岭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龙所有的鲁A×××××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该车的具体存放位置,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文龙、马云海、刘传岭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50元,待被执行人陈文龙、马云海、刘传岭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宝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