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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814号

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山东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锦屏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丁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林(特别授权),该公司副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勇(一般授权),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鲁泰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陈常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广(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乘虎(特别授权),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盛世华沣)与被告山东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金德机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朱小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29日,金德机电向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盛世华沣提出管辖异议,2015年7月23日,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商初字第3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至当阳市人民法院处理。2015年9月11日,金德机电诉盛世华沣买卖合同一案移送至本院与盛世华沣诉金德机电买卖合同一案合并审理。2015年11月9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林、李勇,被告山东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乘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七月,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世华沣诉称,2013年7月9日,盛世华沣(原湖北楚瓷建材有限公司)与金德机电签订《湖北楚瓷建材有限公司煤气站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230000元整。盛世华沣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但金德机电所供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是按照合同约定:1、金德机电应提供砌炉材料硅酸铝毯而未提供;2、盛世华沣购买金德机电的两台风冷器和两台煤气炉筒体应为整体设备,但金德机电到货却为各部分组件,需要另行安装组建。盛世华沣多次要求金德机电派人安装,但金德机电一直不安装,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盛世华沣只好另行请其他公司安装,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68608元;二是金德机电提供的煤气站工程在调试及运行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金德机电未能解决,因此盛世华沣只好另行聘请其他公司维修,此部分维修损失为90124.15元;三是因金德机电提供的煤气站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盛世华沣1#炉夹套鼓包穿孔,需要停炉检修7天,给盛世华沣造成经济损失140000元。综上,因金德机电提供的工程质量问题,合计给原告带来各项经济损失共298732.15元。另外,合同约定双方纠纷诉请盛世华沣所在地法院管辖。故盛世华沣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金德机电给付因质量问题给盛世华沣造成的直接损失158732.15元。2、金德机电给付因质量问题给盛世华沣造成的停炉停工损失140000元。3、由金德机电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盛世华沣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公司变更通知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2013年7月9日双方签订的《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煤气站工程承包合同》及煤气站主要技术指标、煤气炉图纸一份,证明双方合同成立并生效。证据三:2013年9月14日、2013年9月21日盛世华沣发给金德机电的传真两份,2013年9月18日盛世华沣与江苏江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2013年10月20日盛世华沣煤气车间安装购买硅酸铝毯的申请一份,2013年10月24日盛世华沣与荆门市立诚耐火材料营业部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证明金德机电未按合同要求供货,在安装调试阶段发现的质量问题及给盛世华沣造成的经济损失。证据四:2014年10月1日盛世华沣发给金德机电传真一份,2014年10月1日盛世华沣与江苏江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2014年9月28日盛世华沣分别与长城机电销售处、武汉鑫志达物资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两份,2014年10月19日盛世华沣1#炉夹套鼓包穿孔事故通报一份,证明盛世华沣煤气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给盛世华沣带来的损失。证据五:金德机电给盛世华沣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明细一份,证明盛世华沣的经济损失。证据六:律师取证笔录一份,证明金德机电提供给盛世华沣的煤气炉夹套存在质量问题,及出现问题后盛世华沣与其他公司合作维修的事实。证据七:水质分析报告一份,证明事故是由金德机电质量问题引起。证据八:照片两张,证明更换夹套的事实。证据九:照片一张,证明修复炉体时并无水垢存在。金德机电辩称:1、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有产品合格证书。夹套鼓包穿孔是因盛世华沣使用了不合格的软化水造成。2、金德机电没有违约。盛世华沣诉称两台风冷器和两台煤气炉筒体应为整体设备,但到货却为各部分组件,需要另行安装组建。2013年7月9日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甲方(盛世华沣)负责气站整体系统的机电设备的安装组装、施工、调试和后期运行”金德机电按照合同约定供货,盛世华沣收到设备后给付了相应款项,合同约定明确,安装应由盛世华沣处理和解决,金德机电无安装的义务。3、盛世华沣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经济损失系盛世华沣的单方行为,与金德机电无关。4、本案产生的原因是金德机电向盛世华沣催收设备款,盛世华沣不尊重客观事实,为做原告抢先立案。金德机电提起反诉称,2013年7月9日,金德机电与盛世华沣签订了《煤气站工程承包合同》,金德机电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自2014年11月开始,金德机电多次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盛世华沣催讨拖欠的设备款22.3万元,并于2015年4月2日寄出催款律师函。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盛世华沣支付拖欠的设备款22.3万元及经济损失0.7285万元(自应付款日2014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商业贷款利率5.6%计算至起诉日2015年6月28日止,起诉日以后的继续追要)。2、盛世华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金德机电的本诉、反诉一并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各两份,证明金德机电销售给盛世华沣的炉体经过质量部门的检验、符合质量要求。证据二:煤炭气化工程(京)新登字054号及第九章煤气及气化剂输送系统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盛世华沣事故发生是锅炉结垢引起。证据三:2015年4月2日催款函一份,证明盛世华沣尚欠金德机电设备款22.3万。盛世华沣针对金德机电的反诉答辩如下:1、经对账,确认22.3万元未支付。2、22.3万元不是设备款,是质保金,合同约定质保金是在安装调试点火正常运行一年内支付。金德机电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具备支付质保金的条件。3、因金德机电设备的质量问题,给盛世华沣造成直接损失158732.15元、间接损失140000元,要求一并处理。4、利息请求没有合同依据。盛世华沣未针对反诉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盛世华沣提交的证据一、二,金德机电提交的证据三,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盛世华沣提交的证据三,金德机电认为两份传真无法确认已经收悉,且传真所列内容不是质量问题,整体设备分开运输是考虑运输安全,接头凸起是后期调试问题,不是质量问题;2013年10月24日与荆门市立诚耐火材料营业部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系盛世华沣单方行为,与金德机电无关;货物交接中有误差属实,不是产品质量问题,硅酸铝毯只是包装物,可以认可购买硅酸铝毯的三千多元;2013年9月18日与江苏江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真实性不清楚,与盛世华沣跟金德机电签订的合同并不冲突,金德机电提供的是主要设备和主要安装,不是全部,这不在合同内,不是金德机电的义务。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中,两份传真系盛世华沣单方制作,无法证实金德机电已经收到,本院不予采信;购买硅酸铝毯的申请,因金德机电认可该笔费用,本院予以采信;两份合同均加盖有公司公章,本院予以采信。盛世华沣提交的证据四,金德机电认为,传真未收到;2014年10月1日与江苏江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真实性不清楚,金德机电提供的设备设计合格,盛世华沣自愿更换,与金德机电无关;2014年9月28日与长城机电销售处、武汉鑫志达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真实性不清楚,与本案无关;事故通报系盛世华沣单方作出,与本案无关;此外设备保修期为一年,其中有些物品质保期不到一年,可能已经超过质保期,即使在质保期内也应通知金德机电维修,自行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传真无法证明金德机电已经收到,但第一次庭审时金德机电代理人陈述事故发生后曾派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确认原因,因此金德机电知晓此事;三份合同均加盖公章,本院予以采信。盛世华沣提交的证据五,金德机电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照片未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本院不予采信。盛世华沣提交的证据六,金德机电认为系其单方出具。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盛世华沣单方出具,本院不予采信。盛世华沣提交的证据七,金德机电认为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不合法,且鉴定报告中载明水质硬度高,事故产生的原因就是与水质有关。

本院认为该机构的资质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盛世华沣提交的证据八、九,金德机电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照片未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本院不予采信。金德机电提交的证据一,盛世华沣认为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并未与设备同时提交给盛世华沣,且为该类产品的质检报告,编号与图纸不对应,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庭后金德机电向本院提交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原件,本院通知盛世华沣到庭质证,其未到庭。2013年7月9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载明的产品名称为3600煤气发生炉总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载明产品名称为3.6m煤气发生炉体,产品型号为3600/400×20/14×3950,制造完成时间为2013年8月19日,且加盖有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检验专用章,本院予以采信。金德机电提交的证据二,盛世华沣认为仅为理论技术指标、原理分析,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为理论著作,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9日,湖北楚瓷建材有限公司与金德机电签订了《煤气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煤气炉总成和净化设备;合同生效后50天交货;合同价款为223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30%合同生效,设备发货前付款40%,主要设备(炉体和电捕焦、间冷器等净化设备)到厂就位时付款20%,余额10%为质保金,在安装调试、点火正常运行一年内全部结清;自设备投入运行开始一个月内,金德机电安排一名技术员专职指导盛世华沣,负责设备维护及培训操作人员,一个月后金德机电在接到盛世华沣电话的36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处理问题,若属于设备本身故障金德机电将免费更换维修,若因操作失误而造成设备损坏,金德机电将负责技术指导、帮助维修,费用由盛世华沣负责,金德机电对其所提供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盛世华沣合理正确使用条件下,设备保修期为一年,金德机电免费修理和更换。2013年8月19日,煤气发生炉体制造完成,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为其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2013年9月18日,湖北楚瓷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楚瓷煤气站部分设备制作,具体工作量为:热管锅炉、风冷器下料斗制作、风冷器风管安装、焊接、造气炉上筒体制作,合同价款为65550元。2013年10月24日,湖北楚瓷建材有限公司与荆门市立诚耐火材料经营部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硅酸铝毯278公斤,金额总计3058元,金德机电对该笔款项予以认可。2013年11月20日,煤气炉安装完毕。2014年9月26日,盛世华沣1#煤气炉停炉检修,发现夹套内壁鼓包穿孔,9月28日,盛世华沣与长城机电销售处签订《购销合同》,向其购买焊条,共计1650元,与武汉鑫支达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其购买锅炉板,总价27890.46元,共2块钢板,使用了一块板,剩余残值为6900元。2014年10月1日,盛世华沣与江苏江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盛世华沣煤气站夹套制作安装,工程内容为煤气站夹套制作、分片拆除安装,由盛世华沣提供钢材,合同价款为60583.35元。2015年4月2日,金德机电向盛世华沣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付清设备款。另查明,2014年9月11日,湖北楚瓷建材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2013年7月9日,湖北楚瓷建材有限公司与金德机电签订的《煤气站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价款除223000元质保金未支付外,其余部分已经支付。

本院认为,1、盛世华沣诉称,金德机电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为整体设备,到货却是散件,并存在凹凸变形现象。金德机电辩称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甲方(盛世华沣)负责气站整体系统的机电设备的安装组装、施工、调试和后期运行”金德机电按照合同约定供货,盛世华沣收到设备后给付了相应款项,合同约定明确,安装应由盛世华沣处理和解决,金德机电无安装的义务,凹凸现象可以后期调试,不是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合同第六条甲方责任第五款载明:“负责气站整体系统的机电设备的安装组装、施工、调试和后期运行保持。”第八条验收标准载明:“投产72小时后系正式移交甲方管理使用,运行一个月后双方认同工程为合格交工。”盛世华沣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认同工程为合格交工,其与江苏江都安装工程运行公司签订合同进行煤气站部分设备制作的费用不得向金德机电主张。盛世华沣购买硅酸铝毯的费用3058元,因金德机电认可,故应当由金德机电支付。2、盛世华沣称1#煤气炉于2014年9月26日夹套鼓包穿孔,停炉检修,造成经济损失应由金德机电承担。金德机电辩称夹套鼓包穿孔是因盛世华沣使用了不合格的软化水造成,金德机电提供的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有产品合格证书。

本院认为,金德机电提供的设备有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足以证实该设备出厂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规范,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夹套鼓包穿孔,盛世华沣主张系设备质量问题引起,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其要求金德机电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合同第九条售后服务载明:“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甲方合理正确使用的条件下,设备保修期为一年,(探火阀、电瓷瓶等易损件除外,液压件保修期6个月),乙方免费修理和更换。”2013年11月20日设备安装完毕,2014年9月26日夹套鼓包穿孔,仍在保修期内,金德机电未能举证证明盛世华沣使用不合理,因此,应当为其免费修理和更换。金德机电未为其修理、更换,盛世华沣自行购买焊条1650元,2块锅炉板27890.46元,使用了一块半,扣除剩余残值6900元后为20990.46元,雇请江苏江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制作夹套、分片拆除安装花费60583.35元,以上共计83223.31元,应由金德机电承担。因盛世华沣下欠金德机电设备余款223000元,扣除金德机电自愿向盛世华沣支付购买硅酸铝毯的费用3058元以及上述的维修费用83223.31元后,盛世华沣还应向金德机电支付136718.69元。3、合同约定质保金223000元在安装调试、点火正常运行一年内全部结清。设备质保期间内,1#炉出现夹套鼓包穿孔,在未确定引起上述问题原因的情况下,盛世华沣未支付质保金合乎情理,因此,关于金德机电要求盛世华沣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219942元,山东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维修费83223.31元,两项相抵后,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136718.69元。

二、驳回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山东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法院专户,帐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帐号:17×××59;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780元,减半收取2890元(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由山东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山东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负担2355元,由山东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朱小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伟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