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陈敬奎。被执行人大冶市陈贵镇欧家港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冶市陈贵镇欧家港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冶市陈贵镇欧家港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恢1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合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