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548号原告向清泉,男,1986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梁金磊,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清泉与被告梁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清泉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清泉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清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向清泉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
审 判 员 吕天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