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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548号

向清泉与梁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向清泉,梁金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548号原告向清泉,男,1986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梁金磊,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清泉与被告梁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清泉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清泉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清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向清泉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

审 判 员 吕天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