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05行初10号原告徐飞英。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林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17楼。法定代表人郭子昂,局长。原告徐飞英认为宁波市北仑区农林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飞英负担。
审 判 长 陈剑锋
代理
审判员 吴 姗
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