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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行初10号

徐飞英与宁波市北仑区农林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05行初10号原告徐飞英。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林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17楼。法定代表人郭子昂,局长。原告徐飞英认为宁波市北仑区农林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飞英负担。

审 判 长  陈剑锋

代理

审判员  吴 姗

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