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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26号

罗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26号原告罗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雷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给对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方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文才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