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26号原告罗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雷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给对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方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文才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