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文泽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和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代为申请执行、代为参与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薛建丰,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武潭村。被执行人薛建新,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武潭村。被执行人夏世珍,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武潭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建丰、薛建新、夏世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9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6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5元,执行费79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三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建丰、薛建新、夏世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爱宝
审 判 员 崔益沙
审 判 员 潘维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苏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