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执18号

孙某好申请执行宋某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好,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好,男,汉族,43岁,涡阳县被执行人宋某,男,汉族,46岁,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孙某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二初字第00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宋某银行存款53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显锋

代理

审判员  张 立

代理

审判员  杜运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