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59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鹏瑞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迎安。被执行人谢群。被执行人宋鑫。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迎安、谢群、宋鑫保理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迎安、谢群、宋鑫保理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钢
审判员 毛万兵
审判员 符 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