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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156号

原告尹亮与被告山东杰姆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史敏、湖南时代峥嵘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古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亮,山东杰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史敏,湖南时代峥嵘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古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56号原告尹亮,女,1947年6月24日,汉族。被告山东杰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敏,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史敏,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时代峥嵘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建国,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古建国,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亮与被告山东杰姆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史敏、湖南时代峥嵘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古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亮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尹亮负担。

审 判 长  成向阳

审 判 员  周湘荣

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伍虹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