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56号原告尹亮,女,1947年6月24日,汉族。被告山东杰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敏,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史敏,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时代峥嵘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建国,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古建国,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亮与被告山东杰姆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史敏、湖南时代峥嵘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古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亮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尹亮负担。
审 判 长 成向阳
审 判 员 周湘荣
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伍虹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