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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刑更字第13号

罪犯于贵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贵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字第13号罪犯于贵国,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以(2011)振兴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贵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附加罚金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判处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2014年7月18日经本院(2014)铁审刑执字第0037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于贵国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芳

审 判 员  周 彤

代理

审判员  李喜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