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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财保13-1号

王某与张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13-1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张某。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冀0791财保13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冀G长城牌小型专项作业车进行了扣押。现被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冀G长城牌小型专项作业车的扣押。

审判员  杨建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雨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