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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1521号

申请执行人陈树国与被执行人刘明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树国,刘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1521号申请执行人陈树国,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执行人刘明辉,男,1973年月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台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刘明辉给付原告陈树国915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树国与被执行人刘明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明辉已给付申请人陈树国一部分欠款,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台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庆瑞

审判员  周建平

审判员  郭志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