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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字832号

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字832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彬,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勇,该董事长。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