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字832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彬,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勇,该董事长。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