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1430号原告王新裕。委托代理人夏元庆。被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民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中路282号。法定代表人李庆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娜、窦莉,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裕诉被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民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裕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裕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王新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迎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王超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