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阿拉腾巴格那,现住正蓝旗。申请执行人杨志臣,现住正蓝旗。申请执行人叶勒勒图,现住正蓝旗。申请执行人青格勒,现住正蓝旗。申请执行人刘宝全,现住正蓝旗宝。申请执行人胡木吉勒图,现住正蓝旗。申请执行人图孟乌力吉,现住正蓝旗。申请执行人苏德毕力格,现住正蓝旗。申请执行人李新民,现住山东省泰安市。申请执行人保音,现住正蓝旗。申请执行人哈斯图雅,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正蓝旗正蓝旗上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正蓝旗。本院在执行阿拉腾巴格那、杨志臣、叶勒勒图、青格勒、刘宝全、胡木吉勒图、图孟乌力吉、苏德毕力格、李新民、保音、哈斯图雅申请执行正蓝旗上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蓝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正蓝旗上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其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正蓝旗上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壹拾陆万零贰佰肆拾叁元(¥160,243.00元)及执行费2,303.64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恩克巴特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乌 雅 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