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311号
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秀兰,董事长
被告:王治功。
被告:王顺娟。
被告:王甫东。
被告:赵广英。
被告:王金平。被告赵学勤。
被告:王金元。
被告:王君华。
被告:刘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治功、王顺娟、王甫东、赵广英、王金平、赵学勤、王金元、王君华、刘金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姜曙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